泉州市装备制造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协会氛围,维护泉州装备制造业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协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协会凝聚力,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协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协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协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协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泉州装备制造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 协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协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协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协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泉州装备制造业协会的社会形象;
(三)倡导公平竞争,以质量、信誉、企业实力开展营销活动,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四)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尊重关联客户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不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五)在国际贸易中,维护国家和企业形象,不竞相压价,不做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六)共同维护行业内人才流动的正常秩序。聘用其他单位人才时尊重对方对人才流动的规定,不侵犯人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 协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协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二)协会内警告或通报批;(三)劝其退会;(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协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四)热心协会建设,对协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2014年10月31日泉州市装备制造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