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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2020-03-05 04:21:15 PM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4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0年10月20日前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帐号继续有效),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获得的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当年入库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对《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


  二、加强在线审查。各设区市科技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应认真组织指导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评价工作机构应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本月属地企业提交《信息表》的审查提交。我厅业务管理部门将及时在线对评价工作机构审查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核对,原则上在每月初对符合要求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形成拟入库企业名单,并按评价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将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如遇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有关期限内申请科技政策扶持(如创新券、科技项目)等情况,我厅将视企业需要,调整或增加公示公告批次。本年度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将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结束(补正自评信息的截止日期)。


  三、加强监督管理。评价工作机构应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研发支出辅助账工作,完善企业评价信息;及时跟踪处理抽查情况,对抽查中发现企业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科技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结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精神,强化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和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扎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3日